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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政府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2014-10-09 09:11:02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 panjie 收藏本文
摘要: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短期难以调整,每年的税收收入有限,很难满足未来城镇化发展的融资需求,因而地方政府更多是通过预算外收入来解决城镇化融资缺口问题。这两种形式的融资方式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新型城镇化出路:大力拓展多元的融资方式

  为稳定经济和金融安全,地方政府为城镇化融资可考虑以下方式。

  公共私营合作制:以政府财政作为引导资金,带动广大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城镇化建设。根据世界银行项目分区理论分类,非经营项的项目是纯公共品,这些物品的提供应该主要由政府的财政方式提供;而那些可经营项目则可由政府引导、多方共同提供资金,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来运作这些项目。借鉴英美等国的发展经验,公共私营合作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公私合作投资方式。因此,需创新公共私营合作PPP模式,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此外,还应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为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市政债券:市政债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发行的债券。市政债券优势明显,长期以来受到欧美各国政府的青睐。首先,由于政府及其授信单位是发行主体,以政府税收为担保,市政债券违约风险较低,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其次,市政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新城镇化建设中的学校、公路和交通运输等公共设施建设。最后,由于市政债券的偿债资金一般来自于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公共项目收取的费用,市政债券在许多国家享有税收减免权。西方国家城市化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市政债券是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选择。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券工具有所发展,所采用的债务工具包括专项国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等债券形式。地方政府债券主要以省级政府为主体,并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比较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受限于《预算法》的约束而无法举债。结合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融资的需求,发展市政债券已显得十分必要,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条例,以形成规范化的市政债券管理制度。为完善市政债券市场体系,应建立地方政府信息披露规则,监督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状况,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应设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独立评级机构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股权融资:股权投资基金(VC/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方筹集资金,并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基金。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股权投资基金(VC/PE)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本,提高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直接融资比例。应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相较其他融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融资优势明显。一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周期较长,一般为5年或更长期限,这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周期较为匹配。二是,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权益性投资,无需地方政府的土地抵押与信用担保,既可以突破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瓶颈,又可以降低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和负债风险。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较宽,可以汇聚多股金融力量来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政府的资金需求。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这些资金持有者多为长期投资者,可以有效保证城镇化建设融资的稳定性。此外,富有的个人和私营企业等民间资本也可参与其中。四是,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凭借自身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带来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优化平台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平台公司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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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城镇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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